利兴慈善基金 活脑健康检查资助计划
利兴慈善基金
活脑健康检查资助计划

承蒙「利兴慈善基金」慷慨捐款,「活脑健康检查资助计划」(「资助计划」)为合资格人士提供资助。资助适用于「活脑健康检查计划」(「计划」)及相关「脑健康后续跟进支援」,并由本院脑神经科或相关专科医生按每位参加者的临床需要提供认为适合进行的认知健康评估及检查项目。
资助计划申请资格

参加者须符合以下全部申请资格:

40岁或以上

持有香港身份证

公立医院病人
符合 以下任何一项 :
认知症状
开始出现疑似脑退化症或其他认知障碍疾病症状的人士
家族病史
家族有脑退化症或其他认知障碍疾病史的人士
一般关注
关注脑部健康的人士

活脑健康检查计划
i-Cog Brain Health「思瞳脑健康」
本计划结合 i-Cog Brain Health「思瞳脑健康」与专科临床评估。i-Cog Brain Health「思瞳脑健康」是全球首个人工智能驱动的视网膜影像分析算法1,用以评估阿兹海默症及认知障碍的相关风险。
1 更多关于此技术的研究结果,请参考 以下连结。
活脑健康检查计划的详情 →利兴慈善基金
活脑健康检查计划及脑健康后续跟进支援
资助计划内容及收费
活脑健康检查计划
除了 i-Cog Brain Health「思瞳脑健康」检测,本计划亦结合脑健康指标评估、认知功能评估及脑神经科或相关专科医生会诊,协助参加者全面掌握自身脑健康状况,并评估患上阿兹海默症及认知障碍的相关风险。

专科临床评估
专科医生诊症及报告解读
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香港版)
问答测试涵盖不同范畴的认知功能,能快速且有效地筛查早期认知障碍症。
i-Cog Brain Health(思瞳脑健康)
全球首个人工智能驱动视网膜影像分析算法,透过分析视网膜眼底相片来评估阿兹海默症与认知障碍风险。
脑健康指标评估
透过脑部健康指标及相关风险因素评估,协助了解参加者的脑健康状况,并作为后续健康管理及跟进建议的参考。
收费(港币)
$1,500
资助后收费
完成活脑健康检查计划
后续支援
脑健康后续跟进支援
计划可按参加者的需要,提供分阶段跟进安排,支援持续脑健康管理。

第三个月
专科护士电话跟进
收费(港币)
全额资助
第六个月
脑健康指标评估
专科医生诊症
收费(港币)
$1,000
资助后收费
第九个月
专科护士电话跟进
收费(港币)
全额资助
第十二个月
脑健康指标评估
专科医生诊症
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香港版)
收费(港币)
$1,000
资助后收费
上述跟进时间由完成活脑健康检查计划后计算。后续跟进支援将按参加者的临床需要,由本院医生建议或安排,参加者未必需要进行全部月份的跟进项目。
查询及预约
(852) 6629 2260
香港中文大学医院7楼
香港新界沙田泽祥街9号
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五9:00AM – 5:00PM
星期六9:00AM – 1:00PM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资助计划条款及细则
- 参加「活脑健康检查资助计划」(「资助计划」),参加者即被视为已阅读、接受及同意受本条款及细则,以及于上方所列之资助计划参加资格、资助计划内容和收费及相关备注(统称「本条款及细则」)所约束。资助计划项下的服务受限于其各自的服务条款及细则。
- 为符合接受资助计划项下的资助,参加者须符合上方所列之资助计划参加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在完成「活脑健康检查计划」项下所有服务前,向香港中文大学医院提供其认为可接受之证明,以证明参加者为公立医院病人。
- 因资助计划的性质,当指定用于资助计划的捐款金额使用完毕时,资助计划将会终止而毋须事前通知;参加资助计划亦受限于香港中文大学医院的服务供应量,以及由香港中文大学医院的相关医生全权判断参加者是否适合接受资助计划项下的服务。
- 资助计划只适用于由香港中文大学医院指定医生提供的「活脑健康检查计划」和相关的「脑健康后续跟进支援」。
- 为参加资助计划,参加者必须于香港中文大学医院临床神经科学中心的服务时间内致电预约资助计划项下的有关服务。
- 资助计划不可与其他优惠或折扣同时使用。
- 资助计划仅适用于自行付款的帐单,不适用于由保险公司或企业直接结算的帐单,或任何保险理赔或费用报销索偿。
- 资助不得转让或兑换现金、其他货品或服务。在资助计划项下所自行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可获退款及不可转换为其他货品或服务。
- 倘若日后发现参加者并不符合资格参加资助计划,香港中文大学医学中心有限公司(「中大医院」)有权取消参加者参加资助计划的资格,并随时停止以获资助后的价格提供资助计划项下的服务,及/或要求参加者就已向其提供的服务按现行价格支付相关费用或向参加者追收少付的差价,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 中大医院保留随时更改资助计划的任何项目或规定或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款,以及终止资助计划的权利而毋需事前通知。
- 如有任何争议,概以中大医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 本条款及细则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所规管及阐释。除参加者和中大医院外,其他人士均没权利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 623章)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
- 如本条款及细则的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不相符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